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结合本校成人高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江高专成人高考学生。

第三条  成人高考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高起专学制为二年半制。

第五条  所有在籍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五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函授站、教学点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时函授站、教学点应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确认学生毕业证书真实有效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高中学历或相当高中学历、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新生因身心健康状态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一年期满后仍未康复,由新生本人申请,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可延长保留期一年。

(二)应征入伍:新生在取待学籍前,按国家政策应征入伍者,由相关武装部门出具证明,个人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具体办理办法参照教育部、总参谋部联合颁发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育[2013]8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因出国留学等其他原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条  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若身心健康状态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所在函授站、教学点申请入学。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新生因其它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所在函授站、教学点申请入学,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函授站、教学点按相关规定进行新生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入学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电子档案、照片等各项基本信息与成人高考报名时的各项信息是否一致;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学生的高中学历或相当于高中学历,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历认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认证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决定之前,函授站、教学点应与学生本人作情况核实,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决定结果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五月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如有信息不符等问题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映。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须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缴费后办理学年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年的学习资格。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一年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面授、实验、实习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都应实行考勤。考勤工作由函授站、教学点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时,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学生请假应向函授站、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附医院病假条,因事附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  学生出勤情况统计表作为教学管理资料由函授站、教学点保存。

第五章  必修与选修

第二十条  各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下同)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程为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必修课程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和专业教育必修课程。

第二十二条  选修课程为按照一定的学分规则,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学习的课程。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五条  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课程补考。经补考通过后,课程成绩以60分记载,并在成绩单上标注为补考成绩。

第二十七条  凡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缺考或考试作弊者都不得参加常规补考。

第二十八条  无故缺课达课程三分之一学时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第二十九条  采用在线学习考核的课程,课程成绩按在线学习成绩和考试卷面成绩的设定权重自动计算形成。在线学习课程补考时,在线学习时长可累计。

第七章  缓考与重修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考前向所在函授站、教学点递交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因病附医院病假条,因事附有关证明),函授站、教学点核实、同意后,并通知任课教师。

第三十一条  未办理缓考申请或申请未批准而没有按时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第三十二条  缓考与该门课程补考同时进行。

第三十三条  在修业年限内,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毕业论文(设计)可申请补做。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课程重修,须向函授站、教学点提交书面申请,经函授站、教学点同意后方可重修。函授站、教学点将重修学生名单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重修时间由函授站、教学点安排。重修者原则上随重修当学期所开课程的班级学习、考核。

第三十五条  重修考核通过即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单上标注为重修成绩。

第三十六条  考核成绩通过者也可参加重修,成绩以最高分计。若最高分为重修所得,应在成绩单上标注为重修成绩。

第三十七条  学生重修课程,需按学分交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免修与免考

第三十八条  申请课程免修免考的条件:

(一)入学前已学专业与现学专业层次相同、名称相同、教学要求相当的课程,学生可申请课程免修免考。

(二)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同层次同专业课程学习,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中请课程免修免考。

(三)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计算机课程。

(四)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国家职业资格考前在线辅导并通过考试者,可申请免修免考部分相关课程。

第三十九条  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免考。

第四十条  申请免修课程的总学时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总学时数的五分之一。

第四十一条  符合课程免修免考条件的学生应回原修学校教务部门出具课程成绩,课程成绩以该课程相应成绩记载。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国家职业资格考前在线辅导并通过考试者,相关课程成绩按85分记载。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程序:本人向函授站、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相关证书、原所在学校成绩单等);站点负责人或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三条  课程免修免考的办理时间为开学后一个月内。

第九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四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转学(转校、转站点):

(一)确有专长而我校开设专业不能满足其要求,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市)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者;

(三)因工作变动,住址或户口迁移到外省、外市,不能在我校或我校某函授站、教学点继续学习者;

(四)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学生本人或学校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五条  被其他院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入我校学习,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入我校学习者,须经转出学校批准后向我校提出转入申请,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入我校学习。否则不予承认其学习。

第四十六条  凡符合转学条件且要求转入其他院校学习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所在站点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学校及拟转入学校双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成人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成人高考考试科目不同的;

(五)未通过全国成人高考的(含免试生、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

(六)在校成绩已达到退学规定。

第四十八条  转学申请,老生每年3月1 5日前、新生在每年9月3 0日前上报、审批。

第四十九条  转专业:

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确需转专业(限同科类、同层次、同学习形式、一年级学生),本人需提供足以说明转专业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作需要,应提供单位有关证明),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由所在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第一学年中,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同时提交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返回审批的纸质材料给函授站、教学点。学籍异动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最终审核结果为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不能互转;

(二)医学类招生报名要求不同的专业不能互转;

(三)二年级及以后学生,不再办理转专业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可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六周以上者;

(二)应征入伍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由学员本人提出要求或教学站点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十一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手续应在休学前一学期的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办理,其中因病休学须提供相关医院证明。学生休学须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同意,并同时在教学管理平台中提交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休学手续一经办理完毕,继续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不作为学历证明)。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籍生待遇,不参加选课和考试。

第五十三条  休学期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经个人申请,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延长休学至2年。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学生因休学而不能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者,根据具体情况按退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服兵役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第五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填写复学申请表,办理复学手续。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本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批准休学时相应年级学习,若相应年级无原专业,可视情况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学生未办妥复学手续,不得先行上课。

第十一章  退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审查不合格者;

(二)高中学历无效(复查审核未通过),或经查实在招考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者;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办理学年注册者;

(四)拖欠学费且无正当理由者;

(五)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三分之一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六)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学制加二年,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七)未申请休学或休学未获批准而擅自缺课超过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八)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十)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五十八条  除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况外,其他需作退学处理时,学生所在函授站、教学点须向学生核实情况后告知学生本人。函授站、教学点留存相关书面材料备查,同时提交退学申请表,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决定结果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对学生作出退学决定后,继续教育学院应出具处理决定书,并送达或告之学生本人。

第十二章  毕业与证书

第五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取得全部学分,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及没有在“国家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或有关信息不准确的学生,学校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若遇上级对成人高考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